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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富士康

最近深圳富士康事件比較熱啊~~~貌似還將會有個戲劇性的結局。但是不管怎樣,這次深圳法院甚至中國的法院臉丟大了。

事情是這樣的,2006年6月13日,英國《星期日郵報》報道,生産蘋果公司iPod的富士康女工每個月的工資只有27英鎊;15日,上海《第一財經日報》報道:“富士康員工:機器罰你站12小時。”;7月3日 富士康的法人公司鴻富錦公司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王佑(報道記者)和《第一財經日報》編輯翁寳,索賠3000萬元,其中王佑2000萬元,翁寳1000萬元;10日,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富士康公司申請司法保全,向王佑和翁寳分別發出民事裁定書;13日,王佑和翁寳的資產被凍結,被凍結的資產包括房產、汽車和存款。之後在社會慢慢引起反響,一直到前天,8月30日,鴻富錦表示將解除對《第一財經日報》兩名記者王佑、翁寳的財產保全,並把《第一財經日報》列爲追加被告,要求被告等必須賠償人民幣1元侵害名譽權象徵性賠償金”。

根據中國法律,記者寫報道屬於職務行爲,所以他的報道是屬於報社而不是個人的。對於新聞記者名譽侵權案件,原則上不將記者列爲被告,只以報社法人為被告,這個在最高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。而富士康還是將作者和編輯作爲第一被告,明顯是覺得記者個人比報社好欺負。很明顯就是資金打壓。公司耗得起,報社也耗得起,就是記者個人耗不起。這個就是富士康選擇告記者的原因。而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並沒有意識到富士康訴訟對象錯誤,也沒有意識到3000萬這個數字並不是嚴格算出來的,就如此匆忙立案凍結財產,讓人不得不懷疑這裡面的問題~~~

而富士康在8月30日所做的幾乎是180度的大轉彎,已經説明了很大的問題。。。。但其實事實上,高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釋中其實有一段文字相互矛盾衝突的,這個才是這個鬧劇的根源吧:“问: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,如何确定被告?答: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。只诉作者的,列作者为被告;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,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;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,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,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,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,只列单位为被告。”不知道大家如何理解?

富士康一下子將3000萬變爲1元,這個明顯就是將中國法律當作兒戲。不知道3000萬怎麽算出來的,也不知道1元是怎樣算出來的。。。

所以,這次不光是深圳法院丟臉,也是中國法律的丟臉~~~

2 Responses to “深圳富士康”

  1. Bat说道:

    是中国法律的不严谨么

  2. Netson说道:

    一个是不严谨,还有一个是深圳法院本身也是一个不太光彩的角色~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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